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6條 法規: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6條 符合前二條所定資格條件者,得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申請認可。前項申請認可之條件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