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機構認可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
但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認可之機構,依其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有效期限。
專業機構於前項有效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者,應於屆滿前三個月,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