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5條 法規: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5條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院或診所,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認可為乙類專業機構:一、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至少二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為專一登錄人員,並為醫師或護理人員之專業人員類別,且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工作達三年以上。二、專一登錄人員之人數,達專業機構登錄公告勞工健康服務人員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並指定其中一人,綜理勞工健康服務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