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13條 法規: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3條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派員查核專業機構之業務,並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對前條第一項及前項之查核,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