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專業機構之服務實績及品質情形,定期實施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公布。前項查核結果,專業機構有應改善之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或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第一項之查核與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資料之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