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5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對於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通過後,陳報本部許可。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召開前項捐助章程變更之會議,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本部,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