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4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前項監察人,應均由本部遴聘之,並得互選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第一項監察人,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領域專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