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3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董事、監察人非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前項兼職費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本部核准;其變更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