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1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依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將前一年度工作成果及決算書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連同會計師查核報告,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本部核轉立法院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