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9條 法規: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職能復健津貼 第9條 被保險人符合前條申請條件者,於前條職能復健服務完成後,備具下列書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職能復健津貼:一、申請書。二、認可醫療機構或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職能復健服務完成證明。三、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四、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