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輔助設施補助 第4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認有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並得召開審查會議審議。完成前項審核後,地方主管機關應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其資格不符合或審查不通過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不符資格或不通過之原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