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配合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通知之時間、處所接受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
被申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前項調查,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