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前條等有關工程業主將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之規定,其適用範圍及施行日期如附表三。
工程業主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前,已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核,且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不適用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前條規定。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20條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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