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8條 工程業主應編列主施工者執行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所需之費用,並納入工程契約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