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9條 工程業主於工程開工前,或工程發生重大變更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辦理通報。前項所稱重大變更,指下列事項:一、工程金額、建築高度、開挖深度、基地面積、橋梁或隧道長度,變更達原規模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工程變更。 本條定義的名詞 重大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