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6條 主施工者應依據各施工者之施工計畫,調查各施工者間之工作介面,辨識其潛在危害,評估施工風險,並將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取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等評估結果,告知相關施工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