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5條 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指定施工者之一為主施工者,負責執行整體工程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事項,並應要求其他施工者配合其統合管理之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