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4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非屬第二條所定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應列管並通知申訴人之雇主,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應併通知行為人之雇主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