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8條 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廢止其活動許可:一、違反第五條至第七條應遵守事項及操作限制。二、有影響港區現場作業或危害港區安全之虞。飛航活動期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會同港區相關單位或承租業者進行查核,如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情事者,得廢止其活動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