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0條 受僱於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之汽車修護技工,從事檢驗工作,不依規定辦理者,應停止其辦理檢驗工作三個月至六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