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3條 以詐術、冒名頂替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參加汽車修護技工檢定或試圖影響檢定結果者,撤銷其報檢資格或學、術科檢定成績,並不予發照;已發照者,應撤銷已取得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前項代考者,如已領有技工執照,由公路局廢止之。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參加汽車修護技工檢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