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22條 加氫站業者於加氫站終止營業時,應於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加氫站經營許可執照;其不繳銷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經營許可及註銷其經營許可執照。加氫站業者就其儲氫槽內之存餘氫氣應妥善處理;廢棄氫氣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