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13條 經許可經營加氫站業務者應依有關法令辦妥營業登記,並應於取得加氫站經營許可後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