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21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構,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查核加氫站設備情形、營運情形、緊急處理措施及查驗供氣品質,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執行前項查核或查驗之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