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銷售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者,應設置加氫站。本辦法所稱加氫站,係指備有儲氫設施、氫氣處理設備及流量加氫機(以下簡稱加氫機),為氫能車輛加注氫氣之場所。 本條定義的名詞 加氫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