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3條(共 3 條) 法規: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能源管理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銷售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者,應設置加氫站。本辦法所稱加氫站,係指備有儲氫設施、氫氣處理設備及流量加氫機(以下簡稱加氫機),為氫能車輛加注氫氣之場所。 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