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15條 加氫站開始營業後,業者應依自動檢查表實施下列自動檢查:一、每日自動檢查。二、一個月定期自動檢查。三、三個月定期自動檢查。四、一年定期自動檢查。前項自動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