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許可經營加氫站業務者,應於一個月內,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應予續保。
前項保險投保、續保或保險契約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將保險單影本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及財產損失:新臺幣一千兩百萬元。
三、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14條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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