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獎勵人因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於期限內依核定計畫書執行完竣,應依獎勵類別檢具證明文件,於期限屆至前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執行時程,逾期申請者,駁回其申請:
一、獎勵類別屬既有案場者,展延以一次為限,展延不得逾六個月。
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獎勵類別屬設置中案場者,展延以二次為限,每次展延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