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水費每年徵收一次,於計徵水量期間屆滿之次年徵收。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寄發前一年度計徵水量期間用水量通知書。
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寄發繳費通知書,必要時得延長至十月十五日前寄發。
用水人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繳納耗水費,如繳費通知書延長寄發者,得延長至同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繳納。
用水人對第二項用水量通知書有異議者,應於同年六月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具體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對更正。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查對結果,應於寄發繳費通知書時一併通知用水人。
耗水費徵收辦法 第4條
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