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零售業(以下簡稱業者),指非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從事實體店面,或實體店面兼營網際網路方式銷售商品之零售,已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設立登記,且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並有招募會員或可取得交易對象個人資料之業者,或受經濟部指定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但不包括應經特許、許可或受專門管理法令規範之行業。 本條定義的名詞 零售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