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3條 業者訂定第六條第六款所定設備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及管理程序。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三、紙本及電子資料之銷毀程序;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需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