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6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三章 公告及通知事項 第6條 園管局應將使用情形不當公告揭示於公布欄、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周知,並以書面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