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三章 公告及通知事項
園管局辦理使用情形不當公告及通知前,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於所定期限內陳述意見:
一、建物所有權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認定使用情形不當之事由及其法規依據。
三、建物所有權人得提出陳述書。
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
五、其他必要事項。
一、建物所有權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認定使用情形不當之事由及其法規依據。
三、建物所有權人得提出陳述書。
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
五、其他必要事項。
園管局應將使用情形不當公告揭示於公布欄、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周知,並以書面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