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決議准予使用土地時,應於決議中記載准予使用土地之期間、範圍、礦業權者應給付之對價等相關事項後,由主管機關通知礦業權者、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公有土地之他項權利人或其他相關機關或人員。
前項決議事項,應於決議後三十日內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