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第12條 法規: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12條 審議會決議准予使用土地時,應於決議中記載准予使用土地之期間、範圍、礦業權者應給付之對價等相關事項後,由主管機關通知礦業權者、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公有土地之他項權利人或其他相關機關或人員。前項決議事項,應於決議後三十日內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