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第8條 法規: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8條 主管機關於書圖文件齊備後,應指定日期,會同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土地使用及其他相關機關勘查申請使用土地,並通知礦業權者。礦業權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到場協助導往勘查,並說明申請計畫概要。前項情形,礦業權者得出具委託書,委託簽證技師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