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第6條 法規: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6條 申請人應公開展覽之書圖文件,應刊登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在礦業申請地之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及部落公布欄公開展覽三十日,供民眾、團體及機關於刊登或公開展覽之期間內於指定網站或書面表達意見。前項公開展覽之礦業申請地位於海域區者,得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