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定礦業權者或申請礦業權展限者,前條第三款所稱應公開展覽之書圖文件如下:
一、礦區圖。
二、探礦構想書圖之下列章節:
(一)探礦申請地概要。
(二)探礦規劃。
(三)工程預定進度。
(四)搬運規劃。
(五)永續經營事項。
三、開採構想書圖之下列章節:
(一)採礦申請地概要。
(二)地質及礦牀概況。
(三)採礦規劃。
(四)搬運規劃。
(五)選煉規劃。
(六)動力及設備規劃。
(七)產銷規劃。
(八)永續經營事項。
四、礦場環境維護計畫。
五、礦區內具原核定礦業用地者,併應檢具礦場關閉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