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第3條 法規: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3條 申請人辦理公開展覽應刊登下列事項:一、案由。二、依據。三、應公開展覽之書圖文件。四、公開展覽起迄時間及地點。五、說明會各場次時間、地點及說明會紀錄公開方式。六、於指定網站或以書面表達意見之方式及期間。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