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說明會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與會人員陳述或發問之內容及申請人之回應或處理情形。
二、與會人員聲明異議之事由及主持人對異議之處理。
三、與會人員簽名冊。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與會人員陳述或發問應具名填寫發言單;未填寫發言單者,其陳述或發問內容申請人得擇其要旨記錄之。
申請人應將與會人員提出之文書、發言單、證據資料等列入說明會紀錄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