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第12條 法規: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12條 說明會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無法續行時,主持人得依申請或逕行宣布中止。說明會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中止或無法如期召開者,申請人應自原因消滅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再行召開,不受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