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災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2條 法規:礦災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2條 適用本辦法之表彰對象,以實施礦災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者為限,並應具備下列資格及條件:一、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二、實施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本辦法表彰對象之報名及推薦方式,由各級政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