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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災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8條
礦災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8條
法規:
礦災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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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依本辦法辦理表彰之審查作業、獎勵及相關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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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適用本辦法之表彰對象,以實施礦災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者為限,並應具備下列資格及條件:一、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
第3條
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應成立審查會,審查會組成及審查程序如下:一、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級政府首長…
第4條
前條審查會應審查報名者或受推薦者是否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資格及條件,並擇優表彰,其審查基準如下: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
第5條
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其方式如下:一、發給獎金。二、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三、其他表彰方式。前項表彰,應以公開表揚方…
第6條
依本辦法接受表彰而領取獎金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級政府應撤銷或廢止原發…
第7條
依本辦法辦理表彰之審查作業、獎勵及相關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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