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第14條 法規: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4條 各級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首長應監督所屬及下級機關對於訊問或詢問時之錄音、錄影事務妥適正確辦理,除得隨時抽查辦理情形外,並應列為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業務檢查項目。業務檢查於必要時,得調取錄音帶、錄影帶、數位磁碟或其他儲存裝置播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