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第11條 法規: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1條 案件經裁判確定、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間屆滿者,檢察機關應將該案件之錄音帶、錄影帶、數位磁碟或其他儲存裝置與原偵查卷宗併同保存,保存年限與該案卷之保存年限相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