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聲請調取網路流量紀錄,應備文載明案由及所涉法條、調取種類、預定調取期間、執行機關、聲請理由,並檢附調查資料釋明網路流量紀錄於本案之調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向有管轄權之檢察機關為之。
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十項規定調取網路流量紀錄,應於立案後,具名填載申請表單,經機關首長、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得調取,並應留存表單附卷,以備查考。
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8條
第8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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