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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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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13條
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
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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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各情報機關報請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九項調取網路流量紀錄,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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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指經通訊監察之建置機關指定而負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網路流量紀錄義務者。
第3條
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所稱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義務,指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應使其通訊系統或通訊網路…
第4條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保存之網路流量紀錄應包含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
第5條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指定受理單位,並設置專用之電話傳真機、電子媒體或資訊系統,供為受理與答覆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
第6條
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所稱必要費用,指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因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網路流量紀錄而實際使用之設施及人力…
第7條
檢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核發網路流量紀錄調取票,應備聲請書,載明案號、案由及所涉法條、調取種類、預定調…
第8條
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聲請調取網路流量紀錄,應備文載明案由及所涉法條、調取種類、預定調取期間、執…
第9條
依本法調取之網路流量紀錄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交付或利用。依本法調取與本案有關之網路流量紀錄,應保存完整真實,編入本案…
第10條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應留存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統計數據,並應建立稽核機制,以確保網路流量紀錄之調取、保存及銷燬程序符合本…
第11條
檢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調取網路流量紀錄,應於調取網路流量紀錄結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敘明受調取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第12條
各情報機關報請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九項調取網路流量紀錄,各情報機關應於調取網路流量紀錄後一個月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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