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3條 評估小組應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其中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之人數均不得少於一人。前項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均須具備三年以上之實務工作經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