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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務部
檢察目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第11條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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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評估小組會議出、列席與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及會議相關資料,對外應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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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保安處分執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為執行監護處分,檢察機關得成立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以下簡稱評估小組),並由檢察機關遴聘評估小組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第3條
評估小組應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其中精神科專科醫師、…
第4條
評估小組之職掌如下:一、於檢察官決定監護處分之執行方式或是否予以變更時協助提供意見。二、於檢察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
第5條
評估小組會議之召集、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相關行政事項,由檢察機關協助辦理之。檢察機關應協助安排會議之場地及幕僚…
第6條
評估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其評估之決議,以不含主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為之,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
第7條
評估小組會議應作成紀錄,並分別載明下列事項:一、會議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五、…
第8條
評估小組會議所需之相關資料,由檢察機關或受囑託之檢察機關於會議前協助取得或調查之。評估小組認有必要於會議前派員面審時,由…
第9條
本辦法所定之會議、面審,得以實體或視訊方式為之。
第10條
評估小組會議出、列席與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及會議相關資料,對外應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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