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4條 本辦法所為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等措施之效力,自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日起算五年。於上述限制期間內,行為人再次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期間自前項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重新起算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